一、基本原则:
1、根据学校绩效工资改革方案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教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
2、遵循“优绩优酬、兼顾公平、限高托低、自主分配”的原则,向优势发展学科和一线教师倾斜,向爱岗敬业的管理人员倾斜。
3、此方案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执行,遇到特殊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接受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二、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由三部分构成,即:基础性津贴(75%) +绩效奖励工资(15%)+专项奖励工资(10%)。
1、基础性津贴:由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和奖励性津贴组成,统称为B 套工资。其中,岗位津贴按上海市统一标准执行,由学校直接发放。工作量津贴和奖励性津贴由学院按月等额发放。
2、绩效奖励工资:统称为年终奖,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于年底一次性发放。
3、专项奖励工资:由人员经费、节庆费及各类专项奖励构成,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实际适时发放。
以上比例由学校测算,执行中跟随学校要求相应调整。
三、基础性津贴:
院发基础性津贴的日常每月发放比例为98%、留存比例为2%。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工,留存的2%与当年度绩效奖励工资(年终奖)一起发放。
1、工作量津贴:同时满足年终考核基本条件(附表2)的各类人员,根据工作量津贴系数(附表1)可全额发放工作量津贴。各类人员由于工作年限变化引起的系数调整,可从达到规定年限的当年 1 月 1日起,执行新的工作量系数标准。
学校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正高一级、正高二级、正高三级,副高五级、副高六级)的教师、向获得思学、志远学者称号的教师核发专项津贴至个人,每月随工作量津贴发放,学院不作二次调整。
为鼓励部分教学科研成果优秀的教师,对于基本工作业绩点达到上一级职称教师的平均水平,且在同级别中排名第一者,予以低职高贴的奖励,奖励2000元/月,奖励时间为一年,期间若评上高一级职称,则终止低职高贴。
2、奖励性津贴:奖励性津贴由考核奖和业绩奖构成。考核奖占奖励性津贴的60%,业绩奖占奖励性津贴的40%。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各类人员不发放奖励性津贴。
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各类人员按工作量津贴系数发放考核奖, 业绩奖的发放按上年度各类人员(实验室编制人员、管理人员、辅导员除外)获得的超业绩点(扣除基本工作业绩点)进行发放。实验室编制人员、管理人员、辅导员的业绩奖按学校的核算额度参照工作量津贴系数发放。
3、未能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基本工作业绩点要求的人员,学院基础性津贴予以按比例减发或停发,实际发放额按下式进行计算:
基础性津贴实发额 =(0.5 X 教学工作量完成度 + 0.5 X 成果业绩点完成度)X 基础性津贴应发额
上式中:教学工作量完成度 =(实际教学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最大值取 1;
成果业绩点完成度 =(实际成果业绩点÷成果业绩点要求),最大值取 1;
基础性津贴应发额是指教学工作量完成度和成果业绩点完成度同时为1时各类人员的基础性津贴计算值。
4、底薪制人员的学院基础性津贴按人事处标准发放。
5、教师出国访学期间,停发学院基础性津贴。
6、年薪制人员的月工资标准经人事处核准后学院造册发放,年度差由人事处统一结算至学院。
7、担任学生班主任、兼任基层党支部书记、系主任、学院工会主席、专业负责人等工作职务的津贴,按学校发布的指导标准,从学院的基础性津贴额度中发放,标准如下:(职务津贴的发放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
职务类别 | 职务津贴(元/月) |
工会主席 | 400 |
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 | 300 |
教务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系(中心)副主任、工会副主席 | 200 |
班主任 | 100 |
8、教职工请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四、绩效奖励工资(年终奖):
年终奖由考核奖、业绩奖两部分构成。年终奖的分配办法主要依据本年度的考核结果、工作业绩、岗位表现、职务等级及师德师风等情况在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各类人员不发放年终奖。
1、考核奖:由基础性绩津贴2%留存部分构成。本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各类人员按附表1所示的工作量津贴系数发放考核奖(底薪制人员除外)。
2、业绩奖:由学校下拨的年度考核绩效奖励构成。业绩奖的发放按本年度各类人员(实验室编制人员、管理人员、辅导员除外)的超业绩点(扣除基本工作业绩点)和超学时教学工作量(扣除基本教学工作量)进行发放。辅导员和实验室编制人员业绩奖按学校的核算额度参照附表1所示的工作量津贴系数占比发放。实验室编制人员在完成学院规定的所有实验课程后给予超工作量业绩奖励。管理人员的业绩奖以学校下达给学院的各类绩效的平均数及管理人员数切块,按工作要求考核后参照附表1所示的工作量津贴系数发放。
☆超学时教学工作量=总教学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见附表2)
总教学工作量A | 超学时教学工作量计算系数 |
基本教学工作量≤A≤730 | 1.0 |
A>730 | 0.2 |
超学时教学工作量分段计算系数如下表:
为了平衡本科教学工作量,高级职称教师(工程基础系、电工电子教研室教师除外)本科教学理论课时(不含实践课)大于8个学分部分将不计入工作量(学院指定教学任务除外)。
☆超业绩点=总绩点-基本工作业绩点(数值见附表2)
☆每个超学时教学工作量按30元计算,每个超业绩点按400元计算,实际发放时按同比例核算。
(1)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给予1000元奖励。
(2)当年度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给予2000元的奖励。
(3)对学院工会委员(工会主席除外)和工会小组长所做工作给予总共7500元的奖励。
(4)对入选教师岗位培养“三大计划”人员,在培期间不考核教学工作量,但基本工作业绩点、年终奖励和其他教师按同等标准执行。
(5)新进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且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按照《beat365正版唯一网站app新进教师考核办法》执行。有教师资格证者需服从系部的教学安排,当年度业绩奖参照相同岗位职称的平均业绩点按实际到岗时间发放。第二年(自然年)起成果业绩点据实结算,其它考核要求参照同级别岗位人员。
(6)为推动学院人才引进工作,每成功推荐全职引进一名国家级人才奖励15000元,引进一名省部级人才奖励10000元。
(7)学院党政领导及双肩挑人员应以完成党政管理岗位工作职责为主,参与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按学院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年度业绩标准及评价细则进行考核,完成1/3(副职完成1/2)以上的业绩部分参与业绩奖励分配,业绩奖励最高不超过学院同级人员人均业绩奖励水平的3倍。
(8)学院获得的学校年度考核专项奖励,学院分管领导有50%的自主奖励分配权。
五、其他:
1、由于特殊情况不满足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或基本工作业绩点要求的各类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由学院年度考核委员会讨论确定其考核等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因为工作需要,教师从事有利于学院发展的相关活动或取得的成绩(附表1—附表8中未涉及),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提议,学院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可给予奖励认定。
3、缺席学院、系部及支部集体学习、会议次数超过1/3者(学校安排的上课除外),年终合格奖中扣除1000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学院、部门分配的工作,由学院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绩效工资。
4、为防止分配的过度不平衡,“年终奖”中的个人“业绩奖”不得超过教授职称人均的3倍或全院人均的10倍。
5、教学工作量不能流动和转让;科研业绩点必须是在立项书上有名字者方可分配划转。如果项目成员有更改,则更改至少一年以上方可计入业绩点考核。
6、科研业绩点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折算方法为:1个业绩点=15个教学工作量,折算的业绩点不再奖励。
7、图学、力学相关课程执行特别的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系数k。图学课程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系数为k=1.29,力学和电工电子相关课程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系数为k=1.28。教学工作量M=实际教学时数*k。图学、力学和电工电子相关课程的本科超学时教学工作量可折算成成果业绩点(不包含博士学位人员),折算方法为:15个超学时教学工作量=1个业绩点,折算的超学时教学工作量不得享受奖励。
8、未经学院同意为其他学院本科生授课的工作量,不作为考核工作量核算,但计入为本科生授课的学分。
9、研究生导师可以聘请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副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副导师的聘请必须在研究生新生入学第1学期确定并备案,并同时确定教学工作量的分配比例,否则副导师的工作量不予承认。以副导师名义指导的每届研究生数量不超过2名。
10、对正常退休前第三年的教师,在完成本科激励计划及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学工作量给予适当减免,但需完成学院安排的教研工作。工作量和基本工作业绩点按照60%考核,第二年按照40%考核,退休当年不予考核(年终奖励和其他教师按同等标准执行)。其他工作需服从学院和系部安排。其他岗位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11、女教职工在法定的生育假期间,学院基础性津贴发放按学校人事处规定统一执行,年终奖发放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
12、本分配办法经学院教代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未尽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或原则性事项由学院教代会审议决定。
各类人员工作量津贴系数一览表 | ||||||
系数 | 任职年限 | |||||
3年以下 | 4-6年 | 7-9年 | 10-12年 | 13-15年 | 16年以上 | |
正高四级岗位、处级正职 | 4 | 4.12 | 4.24 | 4.36 | 4.48 | 4.6 |
副高七级岗位、处级副职、高级技师 | 3 | 3.09 | 3.18 | 3.27 | 3.36 | 3.45 |
六级职员(科级正职岗位) | 2.5 | 2.57 | 2.64 | 2.71 | 2.78 | 2.85 |
科级正职、专技负责人、六级职员(科级副职及以下岗位) | 2.2 | 2.27 | 2.34 | 2.41 | 2.48 | 2.55 |
博士(见习期)、中级、技师 | 2.0 | 2.06 | 2.12 | 2.18 | 2.24 | 2.3 |
七级职员(科级副职)、科级副职(中级) | 1.8 | 1.85 | 1.9 | 1.95 | 2 | 2.05 |
科级副职、七级职员(八级职员及以下岗位) | 1.6 | 1.65 | 1.7 | 1.75 | 1.8 | 1.85 |
八级职员、科员(中级) | 1.4 | 1.44 | 1.48 | 1.52 | 1.56 | 1.6 |
硕士及本科见习期、初级、科员、高级工 | 1.2 | 1.24 | 1.28 | 1.32 | 1.36 | 1.4 |
初初级、办事员、中初级工、普通工 | 1.1 | 1.13 | 1.16 | 1.19 | 1.22 | 1.25 |
附表2:
各类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和业绩点要求
任务 岗位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及以下 | 管理/教辅/辅导员 |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
教学工作量330 | 主讲本科课程(门次) | 1 | 2 | 1 | 1.实行坐班制 2.完成学院承担的相关管理服务育人工作 | |||||
主讲本科课程(学分) | 6 | 6 | / | |||||||
基本工作业绩点 | 成果业绩点 | 30 | 25 | 22 | 18 | 16 | 14 | 10 | ||
三全育人工作业绩点 | 2 | 2 | 2 |
附表3:
三全育人考核量化标准
类别 | 具体内容 | 业绩点 |
课内育德 | 1、编写课程思政教学大纲 | 1 |
2、编制《课程思政教学设计》 | 1 | |
3、编写课程思政教材 | 2 | |
4、撰写课程思政教研论文 | 1 | |
5、编写课程思政教学案例 | 1 | |
6、担任课程思政领航团队负责人 | 1 | |
7、担任课程思政领航课程负责人 | 1 | |
8、开设课程思政公开课 | 1 | |
课外育德 | 1、学术报告、职业讲座、招生宣讲、学业指导等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班主任、学士导师指导自己班级除外) | 1 |
2、指导学生参加竞赛(以报名表/参赛表为准)、指导学生申请专利 | 1/1 | |
3、开设本科生科研项目课程、指导本科生发表论文(本科生必须是第一作者)、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 | 1/1/1 | |
4、指导学生党团活动、社团、社会实践、文化项目 | 1 | |
5、班主任(学士导师)、科研导师 | 1 | |
6、推荐本科生就业信息3条以上 | 1 | |
7、推荐本科生就业成功 | 2 | |
8、捐赠社会基金5万及以上 | 2 |
注:同一项目业绩点不叠加,此附表业绩点认考不认奖,表格中未涉及事项需经相关机构认定。
附表4:
本科教学成果业绩点对照表
本科教学成果 | 业绩点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家级/省(市)、部级优秀教材奖 | -- | 100/50 | 50/30 | /10 |
国家级规划教材/出版高校教材(每10万字)(含思政类教材) | 50/15 | |||
国家/省(市)、部级教学成果奖 | 180/120 | 150/100 | 75/50 | 40/20 |
指导学生获国家级/省(市)、部级竞赛奖(详见竞赛目录) | -- | 15/10 | 10/6 | 4(▲)/2(▲) |
市级教学比赛获奖 | -- | 20 | 10 | 6 |
校级教学成果奖 | 5(▲) | 3(▲) | 2(▲) | -- |
国家级/市级一流专业教学团队、实验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 | 300/100 | |||
国家级/市级教学名师奖 | 300/100 | |||
国家级/市级一流课程 | 120/50 | |||
省部级重点教改项目、重点课程建设 | 20 | |||
教育部产学研合作项目 | 5 | |||
申报教学成果、一流课程、课程建设(包含在线课程)、名师、实验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等专业建设项目等 | 国家/市级/校级 | |||
市级大学生创新项目验收通过 | 2(▲) | |||
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 2(▲) | |||
学年内学生评教成绩达90分或督导评教成绩达到90分/门次 | 2(▲) | |||
校定A/B/C类期刊教学论文 | 10/6/1(▲) | |||
评为校“同学心目中的好老师” | 5(▲) | |||
承办学生科技竞赛(市级/校级) | 30(▲)/ 10(▲) | |||
指导本科生发表论文或专利 | A/B/C 5/3/1 | |||
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高级职称未给本科生授课/综合教学评教差 | -4/-12/-4/-4 |
科研成果业绩点对照表
科研成果 | 业绩点 |
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的论文 | 125 |
ESI高被引论文(Highly Cited Papers)/Nature系列子刊(影响因子大于10)/Science系列子刊(影响因子大于10) | 25 |
ESI 高被引论文(非第一或者通讯作者 ) | 5 |
SCI-I区期刊论文 | 30 |
SCI-II区期刊论文 | 20 |
SCI-III区期刊论文 | 10 |
SCI(E)\SSCIE\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 | 10(▲) |
机械工程学报/中国电机工程学报 | 20 |
EI收录的A类期刊/A类中文期刊(增刊除外) | |
专著(每10万字) | 20 |
编著、译著(每10万字) | 8 |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 | 8、10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1000 |
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防专用项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 1000/500/300 |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省部级科技奖(特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其他省级政府设立的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 300/150/100 |
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解放军总部及军队科技奖励、各类省部级科技奖励中国防专用项目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 300/150/100 |
中国发明专利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金奖/外观设计优秀奖) | 100/80/60/40 |
专利成果转化 | 2/万 |
国家自然基金有效申报 | 5(▲) |
国家级重大、重点专项(含省部级国防项目)有效申报 | 6(▲) |
科技奖项有效申报(国家/省部级/国防科工委) | 20/15/15 |
以上海理工大学为依托单位获批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平台项目(国家级/省部级) | 450/150 |
上海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建设项目有效申报 | 10 |
国内外大型学术会议特邀报告(科技处认定) | 5(▲) |
科研经费总业绩点: j:年度内承担工科类纯研究经费(万元)数总额(以纳入科技处管理、实到校纯研究经费为准,不含工程费和代购设备费),跨学院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进入学校时划分到相关项目参加人。管理、人文社科类经费按学校政策执行。 h:科研项目系数,国家级纵向项目2,省市级纵向项目取1.5,横向项目取1.1。以个人名义参与其他单位纵向项目(有合同单位证明及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且经费到达学校)取1.2。凡属在校内获得的项目经费资源一律不计算业绩点。 | j*h |
附表6:
研究生培养成果业绩点对照表
研究生培养成果 | 业绩点 | |
市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 40/24 | |
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 6/4 | |
研究生科技获奖 | 国家级奖励1、2、3等奖 | 15、10、5 |
省(市)部级1、2、3等奖 | 10、6、 3(▲) | |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生教学示范基地 | 300/100 | |
研究生毕业论文在学校抽查中出现D评价 | -2 | |
研究生毕业论文在全国及市抽查中出现D评价 | -6 |
附表7:
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成果业绩点对照表
工作成果 | 业绩点 |
以学院名义获批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国家级/市级) | 200/100 |
获教育主管部门党建与思想政治类先进集体(国家级/市级) | 30/20 |
获教育主管部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市级) | 20/12 |
发表党建思政研究论文(A/B) | 10/6 |
党建与思想政治项目、课题立项(国家级/市级/校级) | 12/8/2(▲) |
党建与思想政治项目、课题获表彰(国家级/市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2/10/8 8/6/4 2(▲) |
推荐本科生成功就业一名(辅导员除外) | 2 |
优秀班导师 | 2(▲) |
引入捐赠社会基金10万(每增加5万奖励绩点累计) | 3/1 |
超额完成学校下达就业指标(本科生、研究生);超额完成征兵指标 | 12/12 |
附表8:
高水平专项建设任务
任务内容 | 激励绩点 | 建设 周期(年) |
国家一流课程建设 | 100 | 2 |
国家、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 150/100 | 2 |
国家、省部级科技奖 | 250/200 | 2 |
国家、省部级重要平台建设 | 300/250 | 2 |
有效申报国家级B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 30 | 1 |
组织制定国家标准或则行业标准一项 | 100 | 2 |
出版专著 | 100 | 2 |
出版教材(国家规划) | 100 | 2 |
引进国家级、省部级人才 | 60/30 | 1 |
指导互联网+、挑战杯竞赛(教师排名前三且本院学生排名第一,获得学校推荐,参加省部级比赛) | 15 | 1 |
国家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平台或项目建设(学院/班团、党支部) | 40/10 | 1 |
备注:1.项目立项和成果须经过学院相关机构认定;
2.每年年终进行对标考核,经相关机构认定兑现当年激励绩点;
3.以上专项以教授牵头主持优先;业务特别突出的副教授经过相关机构评审通过后,也可牵头主持;讲师积极参与专项建设。
附表1-附表8说明:
1.上述所列项目的业绩点以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定为准,对学院党建与思政、教学、科研有显著贡献等未涉及的奖项,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学院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各类成果中个人的排序问题说明:(1)论文仅计算第一作者,若第一作者为学生则计算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仅计算排序第一的作者;如果排名第一的作者非我校教师则奖励排名第一的通信作者。(2)其他成果只计算至3名,第2名(第1名非本单位人员)乘以系数0.8,第3名(第1、2名非本单位人员)乘以系数0.6;
3.带(▲)的绩点,年终业绩点考核不够时,可充抵业绩点,年终不作现金奖励,不计入业绩工作量;
4.成功介绍学生就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统计时间以所推荐学生与企业在当年8月31日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四联单为准。研究生导师自带学生就业不在认定之列;
5.我校为合作单位(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或部(委)或省(市)级科研成果奖者(含军工):
☆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防专用项目),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60%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照40%奖励;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照20%奖励;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省部级科技奖(特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其他省级政府设立的科技奖),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50%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照30%奖励;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照10%奖励;
☆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解放军总部及军队科技奖励、各类省部级科技奖励中国防专用项目奖励,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55%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照35%奖励;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照15%奖励;
6.专著、编著、译著奖励仅限第一版,业绩点由排序最前的作者在封面或扉页显示的我院作者范围内进行划分。
7.同一篇论文,科技奖励只奖励1次;符合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论文,择其最高奖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