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理机械〔2019〕6号
一、 方案设计基本思路、实施原则和导向
本分配办法在2015年通过的《beat365正版唯一网站app绩效工资二级分配办法》基础上根据学校相关指导性意见和beat365正版唯一网站app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在实施原则和导向上以贯彻落实学校的“人才强校”战略和beat365正版唯一网站app“十三五”规划,围绕人才培养这一根本任务,提倡奉献,激励进取,褒奖先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分配中遵循“优绩优筹、兼顾公平、限高托低、自主分配”的原则;除了坚持向学术水平高的教师和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向爱岗敬业的管理骨干倾斜;坚持新进青年教师基本收入保障制度;坚持领导干部绩效奖励限高等举措外,提高兼职工作的岗位补贴。以此不断深化beat365正版唯一网站app的二级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
二、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和津贴系数的调整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二部分组成,即:工作量津贴+奖励性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日常每月发放比例为98%、留存比例为2%。满足年终考核基本条件的教工,留存的2%基础性绩效工资放在年度考核后与年终奖一起发放。
各类人员的工作量津贴系数见(附表1)。各类人员由于工作年限变化引起的岗位工作量津贴系数调整,可从达到规定年限的当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作量系数标准。
三、专项津贴
学校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正高一级、正高二级、正高三级,副高五级、副高六级)的教师核发专项津贴至个人,每月随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学院不作二次调整。
四、奖励性津贴
奖励性津贴主要依据上年度的考核结果、工作业绩、岗位表现、职务等级及师德师风等情况在平时按月发放。奖励性津贴分二类,即:考核奖、业绩奖。考核奖占奖励性津贴的70%,业绩奖占奖励性津贴的30%。
上年度考核合格的各类人员按附表1所示的工作量津贴发放系数发放考核奖,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各类人员不发放奖励性津贴。
业绩奖的发放按上年度各类人员(实验室编制人员、管理人员、辅导员除外)的业绩点进行发放。实验室编制人员、管理人员、辅导员的业绩奖按学校的核算额度参照附表1所示的工作量津贴系数发放业绩奖。
同时满足年终考核基本条件(基本工作量要求和基本工作业绩点要求)的各类人员可全额发放工作量津贴,各类人员的基本工作量要求和基本工作业绩点要求见附表2。
工作业绩点计算办法按附表3-附表6计算。
对于未能完成上述两项基本要求的人员,学院基础性绩效工资予以按比例减发或停发,实际发放额按下式进行计算:
基础性绩效工资实发额 =(0.5 X 基本工作量完成度 + 0.5 X 基本工作业绩点完成度)X 业绩奖津贴应发额
上式中:基本工作量完成度 =(实际工作量÷基本工作量要求),最大值取 1;
基本工作业绩点完成度 =(实际业绩点÷基本业绩点要求),最大值取 1;
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发额是指基本工作量完成度和基本工作业绩点完成度同时为1时各类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计算值。
五、年终奖
年终奖由二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考核奖(基础性绩效工资2%留存部分),第二部分为学校下拨的考核奖励。
根据学校《二级管理部门办学绩效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年终奖分配中用于人才培养的比例不低于45%。
年终奖的分配办法主要依据本年度的考核结果、工作业绩、岗位表现、职务等级及师德师风等情况在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本年度考核合格的各类人员按附表1所示的工作量津贴发放系数发放考核奖,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各类人员不发放年终奖。
业绩奖的发放按本年度各类人员(实验室编制人员、管理人员、辅导员除外)的超业绩点(扣除基本业绩点)和超学时进行发放。
辅导员和实验室编制人员业绩奖按学校的核算额度参照表1所示的工作量津贴系数按比例发放。
实验室编制人员在完成学院规定的所有实验课程后给予超工作量业绩奖励。
管理人员的业绩奖以学校下达给学院绩效的平均数及管理人员数切块,按工作要求考核后参照附表1所示的工作量津贴系数发放。
年终考核“优秀”人员的额度按比例下放给学院二级单位(具体办法另外制定)。对于当年考核为“优秀”的人员给予1000元奖励。
本年度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给予2000元的奖励。
对于本年度学院工会委员(工会主席除外)和工会小组长所做工作给予总共7500元的奖励。
青年教师(讲师及以下)的考核要求按照《beat365正版唯一网站app新进青年教师考核办法(试行)》及《beat365正版唯一网站app青年教师个性化培养方案(试行)》执行。
超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公式为:
超教学工作量= 总教学工作量 - 基本教学工作量(数值见附表2)
超教学工作量分段计算系数如下表:
总教学工作量A | 超教学工作量计算系数 |
基本教学工作量<A≤730 | 1.0 |
730<A≤1000 | 0.5 |
A>1000 | 0.2 |
在年终奖的分配办法中,每个超学时按30元计算,每个业绩点按400元计算;实际发放以学校核拨为准,同比例核算。
为了平衡本科教学工作量,如教授和副教授(工程基础系除外)本科教学理论课时(不含实践课)大于8个学分,超出部分将不计工作量。
六、其他
1.新进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历学位并且受聘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专任教师),实行青年教师基本收入保障制(执行学校相关文件),即工作量津贴+奖励性津贴标准为:博士为5000元/月、硕士为3500元/月。托底期间教学超工作量及业绩点在年终分配时不作奖励,但对于完成业绩点优秀(如发表SCI一区论文或科研经费50万以上)的青年教师,由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给予适当奖励。新进青年教师应积极实现角色转变,在资深教师指导下,以助教工作为主,以熟悉、掌握教学、科研规律及相关工作为主,主动完成学院交办的各项任务。青年教师的考核按其实际在岗时间,参照《beat365正版唯一网站app新进青年教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2.对入选教师岗位培养“三大计划”人员,在培期间不考核教学工作量,但年终奖励和其他教师按同等标准执行。
3.年薪制人员的月工资标准经人事处核准后学院造册发放,年度差由人事处统一结算至学院。标准如下:
年薪标准 (万元) | 月发放(含国家工资、基础性津贴) (万元) |
30 | 按所聘岗位同级人员标准 |
40 | 2.5 |
50 | 3 |
60 | 3.5 |
注:以柔性方式引进的年薪制人员,薪资实际执行标准与在校时间、完成约定任务的比例挂钩。实际年薪少于30万的,按工作协议书约定执行。
4. 学院党政领导及双肩挑人员应以完成党政管理岗位工作职责为主,参与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按学院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年度业绩标准及评价细则进行考核,完成1/3(副职完成1/2)以上的业绩部分参与业绩奖励分配,业绩奖励最高不超过学院同级人员人均业绩奖励水平的3倍。另外,学院正职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学院领取各类津补贴。
5.学院承担的研究生复试、答辩等纳入专项奖励工资管理,相关额度经人事处核准后,在核拨的专项经费中发放。
6.担任学生班主任、兼任基层党支部书记、系主任、学院工会主席、专业带头人等工作职务的津贴,按学校发布的指导标准,从学院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额度中发放,标准如下:(职务津贴的发放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
1) 工会主席——400元/月;
2) 系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300元/月;
3) 党支部书记、教务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系副主任、工会副主席、实验室副主任、——200元/月;
4) 班主任——100元/月。
7. 担任本科生“学士导师”或者“科研导师”的,按照每位学生 4 学时/年的标准予以工作量补贴,可计入考核工作量,超工作量部分按照对应条款予以奖励。
8.学院获得的学校年度考核专项奖励,学院分管领导有部分自主奖励权,额度为学校奖励的50%。
9.图学、力学相关课程执行特别的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系数k。图学课程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系数为k=1.29,力学和电工电子相关课程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系数为k=1.28。教学工作量M=实际教学时数*k。图学、力学和电工电子相关课程的本科超学时教学工作量可折算成业绩点(不包含博士学位人员),折算方法为:15超学时=1业绩点,折算的超学时不得享受超学时奖励。
10.为解决讲师因客观原因致使教学工作量难以满足的问题,在每学期排课前,由讲师本人提出,经系部主任、教学院长签字认可并报教务办备案后,年终考核时可以用科研业绩点折算教学工作量,折算方法为:1个业绩点=15个学时,折算的业绩点不再奖励。
11.教学工作量不能流动和转让;科研业绩点必须是在立项书上有名字者方可分配划转。如果项目成员有更改,则更改至少一年以上方可计入业绩点考核。
12.由于学院工作需要,教师从事有利于学院发展的相关活动或取得的成绩(附表1—附表6中未涉及),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提议,学院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可给予相应的绩点奖励。
13.为防止分配的过度不平衡,“年终奖”中的个人“业绩奖”不得超过教授职称人均的3倍或全院人均的10倍。
14.缺席学院、系部及支部集体学习、会议次数超过1/3者(学校安排的上课除外),年终合格奖中扣除1000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学院、部门分配的工作,由学院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绩效工资。
15.未经学院同意为其他学院本科生授课的工作量,不作为考核工作量核算,但计入为本科生授课的学分。
16.由于特殊情况不满足基本工作量要求或基本工作业绩点要求的各类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由学院年度考核委员会讨论确定其考核等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7.副导师工作:研究生导师可以聘请具有副导师资格的教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副导师的聘请必须在研究生新生入学第1学期确定并备案,并同时确定教学工作量的分配比例,否则副导师的工作量不予承认。以副导师名义指导的每届研究生数量不超过2名。
副导师资格须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
18.女教职工在法定的生育假期间,学院基础性津贴发放按学校人事处规定统一执行,年终奖发放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
19.对正常退休前第三年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和科研业绩点按照50%考核,第二年按照30%考核,退休当年不予考核,其他工作需服从学院和系部安排。 其他岗位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20.为推动学院人才引进工作,每成功推荐引进一名国家级人才奖励15000元,引进一名省部级人才奖励10000元,引进一名博士奖励5000元。
21. 因客观原因导致教师教学工作量未达要求者,由系部提出申请,提交学院管理委员会确定考核结果。
22. 本分配办法经学院教代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未尽事项由学院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或原则性事项由学院教代会审议决定。
各类人员工作量津贴系数一览表 | ||||||
系数 | 任职年限 | |||||
3年以下 | 4-6年 | 7-9年 | 10-12年 | 13-15年 | 16年以上 | |
正高四级岗位、处级正职 | 4 | 4.12 | 4.24 | 4.36 | 4.48 | 4.6 |
副高七级岗位、处级副职、高级技师 | 3 | 3.09 | 3.18 | 3.27 | 3.36 | 3.45 |
六级职员(科级正职岗位) | 2.5 | 2.57 | 2.64 | 2.71 | 2.78 | 2.85 |
科级正职、专技负责人、六级职员(科级副职及以下岗位) | 2.2 | 2.27 | 2.34 | 2.41 | 2.48 | 2.55 |
博士(见习期)、中级、技师 | 2.0 | 2.06 | 2.12 | 2.18 | 2.24 | 2.3 |
七级职员(科级副职)、科级副职(中级) | 1.8 | 1.85 | 1.9 | 1.95 | 2 | 2.05 |
科级副职、七级职员(八级职员及以下岗位) | 1.6 | 1.65 | 1.7 | 1.75 | 1.8 | 1.85 |
八级职员、科员(中级) | 1.4 | 1.44 | 1.48 | 1.52 | 1.56 | 1.6 |
硕士及本科见习期、初级、科员、高级工 | 1.2 | 1.24 | 1.28 | 1.32 | 1.36 | 1.4 |
初初级、办事员、中初级工、普通工 | 1.1 | 1.13 | 1.16 | 1.19 | 1.22 | 1.25 |
各类人员基本工作量和业绩点要求
岗 位 任务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及以下 | 管理/教辅/辅导员 | |
教学工作量330 | 本科教学工作量 | 100 | 100 | 100 | 1.实行坐班制;2.完成学院承担 的相关任务。 |
主讲本科生课程(门次) | 1 | 2 | 2 | ||
主讲本科生课程(学分) | 6 | 6 | 6 | ||
基本工作业绩点 | 22 | 14 | 10 |
本科教学成果业绩点对照表
本科教学成果 | 业绩点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家级优秀教材奖 | -- | 100 | 50 |
|
国家/省(市)、部级教学成果奖 | -- | 150+50/100+50(★) | 75+30/50+20(★) | 40+10/20+5(★) |
省(市)、部级优秀教材奖 | -- | 50 | 30 | 10 |
指导学生获国家级竞赛奖(详见竞赛目录) | -- | 15 | 10 | 5 |
指导学生获省(市)、部级竞赛奖(详见竞赛目录) | -- | 10 | 6 | 3 |
校级教学成果奖 | 5▲ | 3▲ | 2▲ | -- |
国家级/市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实验示范中心 | 300 /100 | |||
国家级/市级教学名师奖 | 300 / 100 | |||
市级重点课程建设 | 3 | |||
国家级规划教材/出版高校教材(每10万字) | 10/1 | |||
国家级/市级实验学科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获批 | 100 / 50 | |||
申报教学成果、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建设、名师、实验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等专建设项等 | 市级2/校级1▲ | |||
市级大学生创新项目验收通过 | 1 | |||
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 1 | |||
学年内学生评教成绩达90分或督导评教成绩达到90分 /门次 | 2(▲) | |||
校定A/B/C类期刊教学论文 | 10/6/1 | |||
评为校“同学心目中的好老师” | 5(★) | |||
承办学生科技竞赛(市级/校级) | 30/10 | |||
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高级职称未给本科生授课/班平均成绩欠合理/教学评教差 | -2 / -6/-2/-4/-4 |
注:所有参赛项目事前须经学院同意备案,且不重复奖励。
研究生培养成果业绩点对照表
研究生培养成果 | 业绩点 | |
市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 40 / 24 | |
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 5 / 3 | |
研究生科技获奖 | 国家级奖励1、2、3等奖 | 15、10、5 |
省(市)部级1、2、3等奖 | 10、6、3 | |
研究生毕业论文在学校抽查中出现一个D评价 | -2 | |
研究生毕业论文在全国及市抽查中出现一个D评价 | -6 |
科研成果业绩点对照表
科研成果 | 业绩点 |
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 | 125 |
SCI-I区期刊论文 | 30 |
SCI-II区期刊论文 | 20 |
SCI(E)\SSCIE\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 | 12 |
SCI(E)收录 | 7.5(★) |
校定A类期刊论文(机械工程学报/其他) | 10/4 |
专著(每10万字) | 15 |
专著(每本) | 20(★) |
编著、译著(每10万字) | 4 |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 10+2.5(★)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1000 |
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防专用项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 1000/500/300 |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省部级科技奖(特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其他省级政府设立的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 300/150+50(★)/100+20(★) |
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解放军总部及军队科技奖励、各类省部级科技奖励中国防专用项目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 300/150+50(★)/100+20(★) |
国家自然基金有效申报 | 5 |
国家级重大、重点专项(含省部级国防项目)有效申报 | 6 |
科技奖项有效申报(国家/省部级/国防科工委) | 20/15/15 |
上海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建设项目有效申报 | 10 |
国内外大型学术会议特邀报告(科技处认定) | 5 |
科研经费总业绩点: j:年度内承担工科类纯研究经费(万元)数总额(以纳入科技处管理、实到校纯研究经费为准,不含工程费和代购设备费),跨学院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进入学校时划分到相关项目参加人。管理、人文社科类经费按学校政策执行。 h:科研项目系数,国家级纵向项目2,省市级纵向项目取1.5,横向项目取1.1。以个人名义参与其他单位纵向项目(有合同单位证明及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且经费到达学校)取1.2。凡属在校内获得的项目经费资源一律不计算业绩点。 | j*h |
党建与精神文明、学生工作成果业绩点对照表
工作成果 | 业绩点 |
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宝钢奖、育才奖、五四青年奖章、巾帼类获奖等(国家级/市级) | 10/6(★) |
发表党建思政研究论文(A/B) | 10/6 |
荣获党建案例优秀(国家级/市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2/10/8 8/6/4 3/0/0 |
入选校精神文明十佳好事、校园文化创建优秀项目等(国家级/市级/校级) | 12/8/4 |
专业教师介绍学生成功就业一名(双困/一般) | 3/1 |
立项重要课题或重要科研成果获奖(国家级/市级) | 12/8 |
优秀班导师 | 1 |
辅导员所带学生集体荣获先进集体或组织(国家级/市级/校级) | 12/8/1 |
荣获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国家级/市级/校级) | 12/8/4 |
荣获学生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市级) | 8/5 |
(1) 上述所列项目的业绩点以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定为准,对学院党建与精神文明、教学、科研、学生工作有显著贡献等未涉及的奖项,经相关部门部门认定后,由学院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 各类成果中个人的排序问题说明:(1)论文仅计算第一作者,若第一作者为学生则计算通讯作者;(2)其他成果只计算至3名,第2名(第1名非本单位人员)乘以系数0.8,第3名(第1、2名非本单位人员)乘以系数0.6;
(3) 带(★)的绩点,若学校及相关部门已给予奖励,学院不再重复奖励;若学校及相关部门无奖励,则作为年终现金奖励性绩点,不计入业绩工作量;
(4)带(▲)的绩点,年终业绩点考核不够时,可充抵业绩点,年终不作现金奖励,不计入业绩工作量。
(5) 成功介绍学生就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统计时间以所推荐学生与企业在当年8月31日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四联单为准。研究生导师自带学生就业不在认定之列。
(6)我校为合作单位(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或部(委)或省(市)级科研成果奖者(含军工):
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防专用项目),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60%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照40%奖励;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照20%奖励;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省部级科技奖(特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其他省级政府设立的科技奖),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50%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照30%奖励;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照10%奖励;
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解放军总部及军队科技奖励、各类省部级科技奖励中国防专用项目奖励,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55%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照35%奖励;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照15%奖励;
(7) 专著、编著、译著奖励仅限第一版,业绩点由排序最前的作者在封面或扉页显示的我院作者范围内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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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